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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瑞龙粮油储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66****73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2276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大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0月08日起至2018年09月30日的利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10月0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罚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计算)。 二、被告贠永强、杨帅、许昌瑞龙粮油储销有限公司、易会合、刘明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贠永强、杨帅、许昌瑞龙粮油储销有限公司、易会合、刘明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大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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