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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0****5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966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1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双方就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时报大厦项目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侯银生工程款数额为1414570.84元,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欠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原告侯银生;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5.5元,原告侯银生负担4382.75元,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2.7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侯银生;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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