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58****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4民初12138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13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110,500元; 二、被告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以7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5.20元,减半收取计8,30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07.60元,由原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9.23元,被告中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负担13,058.3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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