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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577****77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2401民初5222号
    案号 (2021)吉2401执3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照云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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