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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承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27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山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902执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5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2012年3月27日)起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田承芳、张敏、吴雷、王涛、李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田承芳、张敏、吴雷、王涛、李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240元,由被告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田承芳、张敏、吴雷、王涛、李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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