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传罚字[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未设置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超出盛装容器,未及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并运送至暂存间周转箱内,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处以:1、警告,2、罚款1000元;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以: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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