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自然资规罚〔2019〕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非法占用土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25号被处罚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联系电话:0579-85561699。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原兰溪市天赢纺织厂因债务原因,于2016年6月通过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名下的12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交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作为抵偿债务。经现场勘测:该地块有超红线建设情况,超红线占地面积615平方米,一层砖混和简易钢棚结构,用途为配电房和空地,现已完工。四至范围:东至吉森包装厂,南至道路,西至恒昌包装厂,北至原厂区范围。占地类型为:耕地25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85平方米、其他土地25平方米、建设用地254平方米。在横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王兴雪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2、王兴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为横溪镇新胜村村集体土地。2019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0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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