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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甬镇卫职罚〔202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17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三种违法情节:情形一: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形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形三: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皆系首次发生。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3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复印件7份、《庄市五星电镀花名册》1份、《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1份为证。当事人情形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情形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1月28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甬镇卫职罚告〔2021〕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疫情影响,部分车间生产停滞,出口业务惨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全厂全年经济非常紧张,请求减少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提出的疫情造成的影响确实存在,故予以考虑。现给予当事人的第一种违法行为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二种违法行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三种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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