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第8幢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第8幢厂房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2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9 |
决定机关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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