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1、疏散通道的门是移门,无法朝外开启;2、厨房间未做防火分隔;3、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1 |
决定机关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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