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环罚字〔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4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五星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13813 法定代表人:贝世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化工区蛟川园区川浦路31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部分镀液通过雨水系统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PH值、锌、铜、镍、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厂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1月10日,你厂正在生产,车间提升改造过程中镀液管线破损,部分镀液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并通过大门北侧雨水口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大门北侧外排水PH、锌、镍、铜、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0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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