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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014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5394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机票款5195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1月6日起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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