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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907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19986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3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柴玉华医疗费九万四千六百七十五元四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七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二十一万二千一百八十元四角、辅助器具费四百七十八元、护理费一万零九百元、交通费四百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鉴定费四千四百元,上述费用共计三十三万九千二百三十三元八角; 二、驳回柴玉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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