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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950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6民初245号
    案号 (2016)沪0116执01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000元;^~^二、被告山西梅园嘉元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86,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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