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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19]503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月16日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上午,本局东洲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奥特莱斯排涝站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自2019年12月15日至被查获期间,该公司未按时报送该房屋居住人员王某珍、丁某华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1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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