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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涟水县同飞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674****6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3民初2091号
    案号 (2019)苏0703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涟水县同飞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旺物流有限公司多支付运费人民币1818072.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旺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3元、保全费10000元,计31163元,由被告涟水县同飞航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63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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