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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7年9月1日,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经济开发区黄河路36号的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7
    决定机关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葛建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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