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宿环罚字〔2021〕(2)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沥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伍万贰仟肆佰元罚款。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2 |
决定机关 | 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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