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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宿环罚字〔2021〕(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沥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伍万贰仟肆佰元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