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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的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消控室内只有一人值班且未持证上岗,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6年12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5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潘英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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