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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综执处字[2020]第012-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嘉县新强建设有限公司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2210:00:00,永嘉县新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工业环路,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乌牛中队2020-06-1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乌牛中队2020-06-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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