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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3872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5民初8369号
    案号 (2019)湘0105执2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刚退还工程质保金832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前述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55元,由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刚退还工程质保金832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前述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55元,由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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