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晓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83872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16)湘0124执18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结算,至2016年5月31日,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欠付原告赖伟宁乡大玺门3号街区项目工程款1400000元,此款限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0000元,余款在同年7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须在2016年6月15日以前完成对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宁乡大玺门3号街区项目工程的审计结算;如因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应缴纳审计事务所的审计费而导致审计结算无法进行,则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应付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协议第一项所涉债务向原告赖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第一项所涉债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时如果发生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原告赖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就全部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赖伟垫付;如果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所定的还款义务,赖伟有权向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此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五、原告赖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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