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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076****583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76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的利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2019年10月27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 二、被告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许华涛、邢记成、王纪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许华涛、邢记成、王纪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许华涛、邢记成、王纪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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