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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219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88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2018年12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罚息1016143.23元)。 二、被告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郭金玲、王纪军、田清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郭金玲、王纪军、田清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郭金玲、王纪军、田清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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