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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
    法定代表人 张雪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129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民终11181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6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编号为31101200700005966《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72,704.12元及以72,704.12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编号为3110120070000820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66,119.47元,以66,119.47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复利及以66,119.47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编号为31101200700008746《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59,670.94元,以59,670.94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08年8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复利及以59,670.94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上海松江林场对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松江林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被告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客运索道负担2,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上海松江林场负担1,4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