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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3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4日的来函,称2018年1月21日,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BT3标段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经查: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施工企业,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只有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7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