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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