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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79****4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3民初16845号
    案号 (2022)沪0113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金典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9,955元; 二、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典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任伟民、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40元,由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任伟民、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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