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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趣机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12MA****4A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543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2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云南趣机堂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李军货款24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云南趣机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趣机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李军预交,被告云南趣机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军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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