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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长安镇新潮路浙江正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年产40万套智能家居产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新潮路一侧围墙内,且未及时清运,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遮盖建筑垃圾占地面积8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属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二条“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