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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07****2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4219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利息13607.94元、罚息4893.75元(计至2018年5月24日)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有、张同羽对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蔡家有名下的位于栖霞区咏梅山庄凝香居15幢101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300万元内优先受偿。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有、张同羽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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