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8279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6059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4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家有、张同羽、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偿付1510875元及利息(以1510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取得受偿,则应从上述付款义务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95元,减半收取9197.5,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7.5元,由被告蔡家有、张同羽、淮安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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