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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06****92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5788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2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8082元(以转账或者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于2020年6月19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在2020年6月19日前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货款,原告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告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8029.7元。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保全费1351元,合计3162元(原告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973元),由被告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20年6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柳州酸王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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