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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常新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0
    决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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