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晓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423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41号 |
案号 | (2017)皖0102执2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日期 | 2017-10-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陶红借款本金4869670元及利息1184410元(该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之后以4869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许珊珊、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左晓峰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陶红有权申请对被告左晓峰、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提供的孟加拉白虎皮、樟木箱、红木家具(详见附件三:质押物清单)等质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陶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178元,由原告陶红负担7664元,被告左晓峰、许珊珊、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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