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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6042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5民初56号
    案号 (2019)湘0105执5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8日的租金977 363元; 二、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7 5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税款131 690.21元; 四、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259 279.25元; 五、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260 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 256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 816元,由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8日的租金977 363元; 二、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7 5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税款131 690.21元; 四、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259 279.25元; 五、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260 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 256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 816元,由被告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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