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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