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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