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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接群众投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9日对行政相对人经营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国防公路东面矿山开采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对矿山北面边坡进行爆破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爆破过程产生的扬尘污染周边果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武改决字〔2020〕092601号)原件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1份;(五)身份证复印件3份;(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七)现场检查照片7份;(八)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区现场勘查图1张;(九)取证视频光盘1张;(十)授权委托书1份;(十一)整改说明情况1份;(十二)整改照片3张;(十三)赔偿收据复印件1份;(十四)执法证复印件2份。我局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455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7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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