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繁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MA****HK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620号 |
| 案号 | (2020)粤2071执227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中山市繁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活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中山市鸿琳酒类贸易商行支付货款120837元及利息37192.36元(分两部分计算:1、以728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日;2、以479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日);二、被执行人中山市繁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活胜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港口镇鸿琳酒类贸易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执行人中山市繁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活胜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港口镇鸿琳酒类贸易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3057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一至三项共计169086.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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