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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00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90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凯婷房租7070元、违约金2121元、物业费(含电费、电梯费)847元、采暖费751元,以上共计10789元; 二、驳回原告张梦璐、杨凯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杨凯婷负担514元,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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