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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319****0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2964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佑南租赁款584 167元; 二、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以下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原告刘佑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刘佑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刘佑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642元,由原告刘佑南负担2000元,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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