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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319****0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704号
    案号 (2022)宁0181执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风河、蒋祯、邹银支付工程款2934563元;并以20849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8495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23724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本息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姜风河、蒋祯、邹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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