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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319****0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983诉前调5528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3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45131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5日,被告与空军和田机场配套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了空军和田机场配套建设工程指挥部空军和田机场配套建设工程助航灯光项目工程。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被告将承接的空军和田机场配套建设工程指挥部发包的空军和田机场配套建设工程助航灯光项目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结算完成后付清合同价款最终审定金额的100%,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审定结算金额为4513116元。2020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劳务费用的支付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共欠付原告款项4513116元,除此以外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欠付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期偿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迟迟未履行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21年10月22日,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劳务费4513116元,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肥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费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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