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峥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01140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43227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39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刘煜支付二O一三年五月及二O一三年六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一十八元三角九分;二、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刘煜支付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一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三、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刘煜支付二O一四年至二O一五年办公费报销款人民币三万零一百二十三元二角;四、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刘煜支付二O一三年业务提成八万四千八百元;五、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刘煜支付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饭补人民币五千三百七十一元六角五分;六、确认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向刘煜支付二O一四年六月至二O一五年八月期间工龄工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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