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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胜华电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胜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269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陇民三初字第16号
    案号 (2016)甘12执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8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郑祥余、天水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叶友堂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按月息千分之二十五承担从2004年8月16日起至本金归还止的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利息2658667元)。如被告郑祥余、天水电气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则由被告杜立志、朱晓丹、甘肃胜华电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2、驳回原告叶友堂的其他诉讼请求;3、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0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祥余、天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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