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00072****59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10日加速到期; 二、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全部租金96612599.1元; 三、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其中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已到期的每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分别自每期租金到期日的第二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加速到期租金违约金以69469659.3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五、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80.78元(已由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3539.87元,由原告国银公司负担2034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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