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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青)行罚决字[2019]504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单位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银,且一直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于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当场责令改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0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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