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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奥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5月6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整(¥2602983)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9
    决定机关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