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税稽一罚[2020]17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由小陈提供劳务,却取得由诸暨韩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暂未发现你公司取得另1份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742503,发票金额99029.13元,税额2970.87元,价税合计102000元,开具名称为劳务费。上述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公司已于2018年12月入账,于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检查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补开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无法在60日内取得补开发票,上述违法事实如下:(1)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02000元,2018年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182.7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418.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为102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并加收滞纳金。检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2018年~2019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证据三:2018年账册、凭证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发票并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另有对你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税务稽查底稿。浙江健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负责人刘永芬受法定代表人殷运岭委托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20〕7号),你公司对告知书所列拟处罚事项无异议,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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