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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3MA****BL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822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北京东方乾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计3341元,由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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